你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资讯

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被告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2-10-31 16:46:15  浏览量:

现实生活中,很多基于借贷、买卖关系、投资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人起诉时没有直接列夫妻双方为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才想到要求被执行人的配偶清偿债务。


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被告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如何追加?


年轻夫妇找了律师离婚概念,Young Couple Came To Lawyer. Divorce


2016年,法院就张三与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以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其中载明李四于2016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张三10万元及利息。


可李四并未按期还款,于是张三向法院申请追加李四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人。李四表示不服,提出异议。


1、能否追加被告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不能!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不是法定可以追加的情形。如果原告提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基本会被裁定驳回申请。


不过,虽然不能直接追加被告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确认已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


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或给予共同意思表示,法院也会支持要求配偶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2、如何举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1)时间性。一般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


(2)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3)用途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债权人若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即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规速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总之,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一方债务,债权人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但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前提是具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你们怎么看?


投诉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