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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律师事务所 |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10 11:21:56  浏览量:

《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0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0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04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01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02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03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04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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